粵建安函[2007]375號
廣州市建委、各地級以上市建設局,省直有關單位:
根據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和《關于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質[2007]201號)的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對全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切實做好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三年延期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延期換證范圍
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能夠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沒有下列任一行為的建筑施工企業,按本通知規定提交有關申請材料,由企業注冊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初審意見,并經省建設者廳審核同意后,不需重新審核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1.發生一般及其以上等級生產安全事故的;
2.曾被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3.受到各級建設主管部門3 次以上(含3 次)行政處罰、通報批評的;
4、所承接工程存在安全隱患,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一個計分周期內
執行《廣東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動態管理辦法》對企業量化扣分值達到規定
處理值的;
5、企業在冊的主要負責人(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分管安全生產工
作行政負責人和企業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以下簡
稱“三類”人員)未按《關于印發廣東省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
核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建管字[2004]112 號)的要求取得有效的安全生
產考核合格證書的(注:已取得有效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項目負責人、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數量不得少于本企業已取得的建筑業企業資質所必需的項
目經理數量)。
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上述任一行為的建筑施工企業,在安全
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按本通知的規定提交有關申請材料,省建
設廳將組織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嚴格審查。審查符合條件后,安全生產許
可證有效期延期3 年。
二、延期換證程序
(一)自2007 年11 月25 日起,省建設廳對外辦事窗口(廣州市華樂路
54 號華樂大廈南塔14 樓)統一受理全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
申請。
提出延期申請的施工企業,應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在
廣東省建設信息網站(www.gdcic.net)一站式服務欄中下載并按要求如實填
寫《廣東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表》。
(二)無需重新審核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申請時需提交下列資料:
1.企業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需交驗原件);
2.加蓋公章的《廣東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表》(注:
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須對申請企業近三年的
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核查,并在本申請表相應欄中提出初審意見);
3.企業按《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六條列出的十二項條件進行自查自
改情況的報告;
4.有效期內的“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匯總表(此表需加蓋
省監督總站安全監督科專用章);
5.本企業近三年所有已建、在建工程一覽表;
6.近三年的企業員工工傷保險證明材料以及承建工程的建筑意外傷害保
險證明材料;
7.近三年的安全生產投入計劃和實際使用證明材料;
8.企業組織的施工現場施工事故應急救援演練證明材料(包括演練實施
方案、過程記錄、演練照片等),需包括坍塌、觸電、高處墜落、中毒、消防
等多發事故類型的救援演練;
9.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正本和所有副本。
(三)對需接受安全生產條件審查的建筑施工企業,省建設廳將委托各
地級以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測總站組織行業
專家成立安全檢查組,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狀況及在建工程進行隨機抽查,
抽查企業在建工程不少于2 項。審查結束后,檢查組出具審查意見。
1.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企業,應將檢查組審查意見連同上述(二)中列出
的申請材料按本通知規定的程序提出延期申請。
2.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企業,須在取得審查意見后15 日內完成整改工
作,并重新向省建設廳提出再次審查的申請。對再次審查仍不符合條件的企
業,省建設廳將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四)以鐵道、交通、水利專業為主項資質的企業,應將其專業主管部
門出具的初審意見連同(一)中列出的申請材料按本通知規定的程序提出延
期申請。
三、相關要求
(一)符合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條件的本省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省建設廳提出申請,辦理延期換證手續,逾期將按照新申請企業的條件和程序受理。
(二)各初審部門對相關企業提供的材料必須進行嚴格審查,申報材料中的復印件應由各地級以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印章,并簽署核對人姓名,附件材料與申請材料一并上報省建設廳對外辦事窗口。
(三)對提供虛假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關資料和證明材料,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一經查實,將撤消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按規定在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對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或者對弄虛作假隱瞞不報的審查部門工作人員,將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從嚴查處。